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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未償債務 須有證明才可扣除
徵信新聞
生前未償債務 須有證明才可扣除
〔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即時報導〕
財政部表示,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,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,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,所稱「未償債務」,須該債務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發生、且確定、未償,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例如,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,並不表示確實有債務存在,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仍應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,以及至繼承日時的借款未償餘額等相關資料,才可自遺產總額中申報扣除。